會章

 

定名:聖類斯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址:香港西營盤, 第三街一七九號, 聖類斯中學

宗旨:

1. 加強學校和家長之溝通, 了解和聯繫, 以促進教育效能.
2. 收集家長對學校政策, 教育方針之意,見向學校反映。
3. 促進家長, 教師間之了解,建立雙方良好, 融洽之關係
4. 支持校方,改善學校設施,推動學校活動,幫助校務發展。
5. 促進家長聯誼及家長教育。

性質: 本會乃一政府註冊之非牟利組織。

會籍:

1. 普通會員
(1) 凡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倘無提出書面反對加入,均自動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每一家庭不論就讀子弟多少,均只佔一會籍。會籍有效期至下一學年周年會員大會會議結束為止。惟若就讀子弟於學年結業前離校,其家長之會籍則於學生離校當日自動終止。
(2) 現任教職員自動成為本會之「教師會員」。
(3) 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及表決等權利。
(4) 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5) 會員須遵守及履行會章,接受及依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6) 家長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2. 榮譽會員
(1) 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出任「榮譽會員」, 任期一年,可邀請連任。
(2) 執行委員會亦可提名及邀請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人士出任本會之「永遠榮譽會員」及「永遠榮譽會長」。該等邀請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得通過始能生效。
(3) 榮譽會員除沒有被選權及不須繳交年費外,享有其餘一切會員權利,並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會費 : 家長會員每年會費為港幣三十元正,在學年開始時繳交。教師會員毋需繳交會費。

組織:

1. 會員大會
(1)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現屆執行委員會於舉行前不少於七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召開。
(2)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下一學年開始的首八個星期內舉行,全體會員有權出席。
(3) 周年大會上,執行委員會會長、司庫或其他委員分別報告過去一年之會務及財政概況,上述報告均應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七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
(4) 周年大會同時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如有需要,亦可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
(5) 在周年會員大會的選舉中,家長委員由會員提名其本人或其他會員參選,經出席會員投票產生各職位。選舉事宜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選舉委員會處理。
(6) 若有需要,執行委員會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在不少於百分之五會員聯署下,會員可要求執行委員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在收到此聯署要求後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 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會長擔任。如會長缺席則由兩位副會長中之任何一位代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主持會議。
(9)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不少於會員人數百分之五為有效。如會員大會召開後三十分鐘,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作流會論,會員大會自動順延七天於同時同地舉行。若延期的會員大會仍不足法定開會人數,則以該次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2. 執行委員會
(1) 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
(2)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 策劃及處理本會之一切會務。
(3) 執行委員會由七位家長委員及七位校方委員所組成。
(4) 家長委員中,設會長、副會長、司庫、文書及總務各一人,幹事兩人。
(5) 校方委員中,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另一位當然副會長,兩位副校長、輔導主任及教師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兩位教師委員由校長邀請出任。
(6)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兩位副會長中之任何一位代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主持會議。
(7) 當學校之法團校董會成立後,應屆會長及家長委員中之副會長分別為出席及列席校董會之當然代表。
(8) 執行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以出席委員不少於全體委員之半數為有效。
(9) 委員任期一年,於選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後屆滿,委員可以連任,但家長委員不得連任同一職位超過三屆。
(10) 如會長一職出缺,則由家長委員中之副會長接替出任,原家長委員中之副會長空缺,由其他委員互選出替,任期至下次選舉為止。
(11) 如其他委員職位出缺,經委員會協商,可由其他委員兼任,或可從參選之家長會員中按得票次序委任,任期至下次選舉為止。
(12)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家長會員為該屆幹事助理,列席會議,協助推行會務。如有需要,執行委員會亦可邀請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3. 會員聚會
(1)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教育活動。
(2) 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聯誼活動。

4. 特別小組
如遇有特別會務,執行委員會可委派委員組織特別小組處理。該小組可邀請其他會員提供協助。


5. 特別顧問
凡熱心贊助或支持本會之人士,執行委員會可邀請他們為特別顧問,任期一年,可邀請連任。

財政:

1. 在執行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司庫應負責報告財政狀況。
2. 收集得來的會費須存放在銀行,提支時必須由正、副會長及司庫中其中任何二一人聯同簽署方可生效。司庫可存放不超過伍佰元之備用現金。

其他:

1. 本會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同意,方得通過。
2. 本會會章或任何修訂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

【 第九版 22/9/2007】(建議稿)